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与债务的认定始终是核心议题。近日,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杨阳律师团队办理的一则离婚案件审理终结,获得了较好的客户评价。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内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值得大家借鉴参考。
一、案情速览:二次起诉离婚,财产债务起纷争
A女士与B先生于2015年经婚恋平台相识,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9月,B先生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2025年B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核心争议焦点:财产共有?债务共担?
本案的审理核心围绕两个关键问题展开:
1、A女士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其投资设立公司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B先生主张的对外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焦点解析:法律视角下的夫妻财产与债务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约定优先,证据为王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法院针对不同财产类型作出了差异化认定:
1、房产:归A女士个人所有。案涉房产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双方签订了《委托书》,明确约定该房产为A女士一人所有,且该委托书经过公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约定合法有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需支付补偿。案涉车辆也是在婚内购买,A女士主张该车辆系B先生对其个人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未予采信,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车辆归占有人A女士所有,并根据双方确认的车辆价值,由A女士向B先生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3、公司经营收益:归A女士个人所有。双方曾书面签订《双方约定》,明确公司系婚前注册,且双方婚前及婚后的个人所得收入均归个人所有。该约定属于夫妻对婚内财产的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B先生主张公司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婚内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与法律关系双重考量
《民法典》第1064条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共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之债”和“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债权人需对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对B先生主张的两笔债务作出了不同处理:
1、B先生向亲朋的借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B先生主张该借款用于装修婚内房屋、向A女士转账,但A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且B先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也无法说明借款金额、还款情况、本金支付方式及具体用途,举证不能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
2、B先生抵押房产所得贷款:本案未作处理。B先生用婚前房产抵押,为A女士持股的公司贷款,法院认为该借款的主体并非本案原被告双方,且与本案离婚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中未对该笔借款作出处理,B先生需另案主张权利。
四、重大意义:婚内财产与债务管理的关键要点
本案为我们明确了婚内财产与债务认定的核心逻辑,尤其对再婚夫妻、财产构成复杂的家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夫妻财产协议要“书面约定+合法有效”
法律明确允许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属,财产协议的签署,不仅要形式合规、还要内容合法符合双方合意,如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可以通过办理公证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需确保证据先行
离婚纠纷中,证据是争取权益的关键,无论是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都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在合法范围内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债务认定需区分法律关系
婚内借款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根据借款用途、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对每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同时若债务主体、法律关系与婚姻纠纷无关,则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决,需另行起诉。
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对财产、债务的清晰规划。若您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